足球裁判员的权限和职责

权限
(1)自进入比赛场地时起,至比赛结束后离开比赛场地前,裁判员对队员和替补队员均有判罚权,包括死球和中场休息时。

(2)根据比赛相关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。

(3)更改自己判决只能在比赛重新开始前。

(4)助理裁判员或第四官员不能正常工作时,有权停止其工作或替换。

(5)根据场地周围情况或天气以及观众的影响决定是否进行比赛。

(6) 决定由于各种原因而取消比赛。

(7)决定比赛中所用设备及其固定情况,如门框、角旗、球等。

(8)有是否停止比赛处理伤员或移至场外治疗的权力。

(9)决定队员是否可着什么装备。

(10)决定其它官员、摄影记者等人是否能留在场地附近。

职责

(1)执行规则。

(2)与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控制比赛。

(3)审定比赛用球。

(4)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定。

(5)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。

(6)因违反规则或外界干扰,决定停止、推迟或终止比赛。

(7)决定何时、何方或何人对伤员进行处理。

(8)掌握“有利”情况,不作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。

(9)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犯规时,判其较重的犯规。

(10)根据队员犯规情况及时使用红黄牌,这种处罚也可以在比赛成死球时进行。

(11)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的球员或教练员进行处罚或逐出场地周围。

(12)可以对未看到的情况,征询助理裁判员意见作出自己决定。

(13)确保与比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场地。

(14)比赛停止后重新开始比赛。

(15)对比赛前、赛中、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纪律处分及其他事件的情况,向有关部门提交报。